KY.COM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KY.COM。

学校英文译名:Xi’an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第三条 学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神禾三路268号。

第四条 学校属性:KY.COM(以下简称学校)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张明。出资人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从事非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努力为陕西及西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学校依法办理非营利性法人登记,接受陕西省教育厅领导、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办学定位与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为目标。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建设以工为主,工、管、经多学科协调发展,电子与信息类专业为特色的人民满意的本科职业大学。

第八条 学校立足陕西,面向西部,为区域经济社会和信息产业与制造业发展,培养基础扎实、注重实践、适应岗位、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校以实施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教育各专业修业年限为3年。

第十条 学校保持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走内涵式、特色化、规范化发展道路,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把学校建成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本科职业大学。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0000人以上。

第三章 学科和专业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为适应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在以工学为主的同时,努力构建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保证学生在多学科氛围中实现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致力于信息类专业为主的专业群建设,并适时增设和调整相关专业。形成以电子与信息大类专业为主,相关专业协调发展,结构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不断优化办学资源,发挥优势,致力于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专业,一流专业,打造精品,彰显特色。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坚持理事会决策、校长执行、党委保证监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法人治理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治校,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由7人组成,成员有: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学校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相关企业代表参加,由理事长聘任。理事会成员一半以上须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前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理事长、理事名单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需经2/3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和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审定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审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及学科专业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经理事会议认可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召开10天前,理事长应当书面通知各理事成员,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议,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能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二十三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理事签字。记录文本由理事会保存。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由理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因故辞职应提前3个月提交辞职申请报告,如连续2次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则作自动退出理事会处理,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理事会提出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法规;

(二)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三)提请学校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

(四)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提出学校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学校理事会审批;

(六)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人是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的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和更换。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最多连任两届。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据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确定人员编制。

第五章 党团和群众组织

第三十条 学校坚决贯彻党对职业教育的改革方向,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健全中国共产党KY.COM委员会及其基层组织。党委负责人由省委按规定选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领导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事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把握办学方向、推动改革发展、依法办学中履行保证监督职能。

学校理事会、校长、各级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和智力发展的各项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作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并组织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并为其活动提供条件。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职务聘评、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勇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爱岗敬业,忠于教育事业,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勇于探索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工资、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师薪酬增长制度,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社团组织与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安全稳定;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尊敬师长,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服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教学科研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优先配置教学资源,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自主编制培养方案,选用和编著教材;依法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不断深化教学改革,确保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鼓励争先创优,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审批,教材建设与选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的指导与评审,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定与推荐等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代表担任,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各委员分属于不同学科、专业;校领导职务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完善教育教学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建立本科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本科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推进本科职业教育工作改革创新。设立教学督导组织,对各类教学活动进行督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提高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完善校企合作机构,不断创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建设规范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建成一批满足实训课程需要的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敬业精神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知识教授与技术技能培训并重,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并举,统筹利用教育教学资源,积极参与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校内外学习者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供服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逐步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科研创新服务产业发展,健全科研机构和工作机制,支持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打造品牌项目,提升学校地位。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设立对外联络机构,有计划地开展国际间的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于: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学校办学积累;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所有资产均在学校名下,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教学需要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相应机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学校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财务、会计、资产管理人员,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两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和财务决算表并提出下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和财务预算表,提交校长报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长换届或离任时,应当依法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章 学校校训 校歌 校徽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自强,创新奉献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是《扬帆远航》。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全称的横式长方形佩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十一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办学:

(一)理事会决定停办,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办学前,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办学,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终止,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交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学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 章程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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